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扬商外初字第0003号
原告江都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蒙卡维斯有限公司(SimonCarvesLtd),(501-504AlGhaithTower,HamdanStreet,P.O.Box28007AbuDhabiU.A.E.)。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都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蒙卡维斯有限公司(SimonCarvesLtd)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都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都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3元,减半收取为4261.5元,由原告江都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