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都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民终字第0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都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城**工业园区竣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都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