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1012执36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2049253Q,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和桥镇宏源探伤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0068078U,地址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和桥镇宏源探伤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12执36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