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56号之六
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已知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债务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峰
书 记 员 石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