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56号之四
2022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鱼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继裁定确认第一批无异议债权后,另有1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410,000元(以下币种同)。管理人对上述债权进行了审查,编制了债权表,确认1户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5,410,000元,为普通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债权表》所确认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南京XX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人民币5,410,000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峰
书 记 员 石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