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56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得到表决通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详见所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 峰
书 记 员 石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