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5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5月30日,**(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收指定后,接管到的债务人财产总额为人民币11,200.10元(以下币种同),而经过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5,226,048.90元,已资不抵债。故管理人提请宣告**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债务人履职调查,能够确认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 峰
书 记 员 石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