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87044P。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铁石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7843188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X3172342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万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铁石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7529675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万翔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万翔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万翔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