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1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铁石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47843188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X3172342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万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铁石西路**信用代码9137032377529675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万翔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