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终4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钻石商务大厦1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上诉人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淄***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鹏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