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026号之一
原告: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保全申请费830元,由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026号之一
原告: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贺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保全申请费830元,由淄博永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