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昶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2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开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1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其公司自2020年1月17日开始放假至2020年2月24日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其已将1月份工资5000元发放完毕,关于2月份工资,参照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扣除社保部分,其已支付完毕。2.双方的聘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支付条件,虽然之前每年都支付3万元给***,但该费用仅是为了让***继续工作,双方并未更改年终奖的支付条件。***在2019年度并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标准,其公司不应支付。一审法院适用一般合同的法律规则来进行裁判,认为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聘用协议的内容,并未看到双方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明显不当。3.其在与***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时,并未降低工资,也未增加***的义务,反而是由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高了工作条件,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动离职,其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辩称,1.2020年2月份的工资属于***公司应支付给***的工资。2.其自2013年以来的工作内容相同,按照规定出勤和工作,每年都发放年终奖,***公司应当将2019年年终奖支付给其。3.因***公司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且明确发函给***不再续签合同,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1.2020年2月的工资5000元及**的2019年度年终奖30000元。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5000元(7500元/月×7个月×2倍)。3.*****提成费用50000元。审理中,***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52500元(7500元/月×7个月)。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3年3月1日,***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同时***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聘用协议一份,载明乙方自2013年3月1日到甲方工作,并就任生产技术部副经理,负责仪表类产品生产技术革新改良开发,双方约定1.乙方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补贴1500元,商业机密保密费500元/月;年终满足下列条件,另外发放年终奖30000元。a.解决多功能变送器存在不稳定问题,或研发出新型多功能变送器;b.年实际工作日满264天;c.对公司至少三款产品完成改良升级,并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成品率;d.每年开发生产出至少二款和公司业务同行业新产品;e.积极融合到甲方车间生产,解决生产现场问题。2.额外奖励:经乙方改良的产品,为公司节约成本,第一年奖实际节约成本50%;第二年奖实际节约成本33%,第3年就不再奖励,乙方开发的新产品,第一年按销售额3%比例提成奖励,第二年按2%比例提成奖励;第3年按1%比例提成奖励;乙方所有改良和研发的产品,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对外扩展,以上奖励如乙方中途离职则自辞职日起乙方不再享受。……5.辞职约定:(1)自乙方正式向甲方辞职之日起,乙方应继续在甲方工作22个法定工作日并移交办理相关手续;如乙方不移交工作不留用22个工作日,则乙方尚未发放工资和其他奖励将作为赔偿金弥补甲方损失。……7.聘用期3年自2013年3月1日到2016年2月29日。 2017年11月15日,甲方***公司与乙方***补签劳动合同续订书,将双方原劳动合同期限续展至2019年2月29(28)日,同时双方再次签订聘用协议,除约定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其他内容与2013年签订的聘用协议内容一致,期限3年,自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9(28)日。 上述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 2020年1月17日***公司开始放假,因受疫情影响,直至2020年2月24日复工。 2020年1月(含1月)前的工资***公司均已通过银行打卡方式支付***,为基本工资(税前)5000元每月,从实际打卡记录看,工资发放周期基本为每月月底发放上上个月工资,***公司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1600.85元。自***2013年入职,***公司每年均支付***年终奖30000元,只有2019年度的年终奖未支付。 2020年1月18日***公司发函给***,通知***在合同到期日双方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中止(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审理中,***提供了其与***公司的董事长***及人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自2019年9月份开始双方便开始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公司在新的劳动合同内容中增加了乙方***需根据客户要求,力所能及参与客户现场调试、售后服务、对账等工作、积极配合公司组织生产,无条件参与无法避免的加班;劳动报酬法定,参照上一年度总收入,根据公司效益和乙方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统一由董事会评定;未工作满法定工作日,企业承担社保费用和公积金按以下方法由乙方承担,企业已缴费用×(法定工作时间-实际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甲方工作场所不存在产生任何职业病的危险。乙方在职期间如检查出有职业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职业病赔偿等后果,则乙方在入职前(或签本合同前)先去做职业病体检,并证明自己无职业病等内容,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3月20日,***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1.2020年2月的工资5000元、2019年年终奖30000元;2.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000元;3.支付**的业务提成50000元。仲裁委于2020年8月21日出具决定书,终结仲裁。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续订书、《有关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相关事宜通知》、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审理中,***公司为证明***负责的产品存在各种问题不满足发放2019年年终奖的条件,提供了其与买方的函件往来打印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即使其是真实的,函件内容反映的是2014年、2015年生产的产品存在问题,但***当年均领取了年终奖,且产品技术问题不是他在能力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公司不能将产品质量问题归咎于他,应当支付他2019年度年终奖30000元。***公司认为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发放年终奖需同时满足双方订立的聘用协议第1条第a、b、c、d、e款的五个条件。2019年因***负责的一款变送器在宁夏枣泉项目上存在不稳定问题导致他公司该项目的尾款未收回,还有其他变送器存在问题导致尾款不能收回,其只满足了b项条件,其他条件不满足,故无需发放其2019年度年终奖。2013年至2018年***虽然也未满足上述条件,但他公司希望***继续在他公司工作,所以每年都为其发放了年终奖3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公司是否拖欠***2020年2月工资、2019年度年终奖、业务提成?2.***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1,对于2020年2月工资,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公司与***约定并实际按每月5000元向***发放工资,2020年2月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于2月24日才复工,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仍应按5000元/月标准支付***2月份工资,其已支付1600.85元,还应支付3399.15元。 对于2019年度年终奖及业务提成,***公司与***虽然在聘用协议中约定了年终奖30,000元的发放需满足a、b、c、d、e条件,同时约定了额外奖励(业务提成),但实际上***公司在***未满足a、b、c、d、e条件的情况下,自2013年至2018年每年均向***发放年终奖30000元,每年都未向***支付额外奖励(业务提成),可见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并未按照聘用协议关于年终奖及额外奖励的约定,双方对此也均未提出异议,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聘用协议约定的内容,故***公司应按照双方一贯的履行情况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30000元,同时无需支付***额外奖励(业务提成)。 关于争议焦点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2020年1月18日***公司发函给***,通知***在合同到期日双方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因不同意***公司新的劳动合同中提出的条件,未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应属于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从新劳动合同内容看,与原劳动合同相比,增加了***的义务,未能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每月固定工资5000元,年底奖金30000元,2013年3月1日入职工作至2020年2月底,***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2500元[(5000元/月×12个月+30000元)÷12个月×7个月]。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公司应支付***2020年2月工资3,399.15元、2019年年终奖30,000元、经济补偿金52,500元,上述款项合计85,899.15元,由***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本案中,2020年2月因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至2020年2月24日才复工,停工停产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当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向***支付2月份工资。 ***公司和***虽在聘用协议中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结合***公司在2013年至2018年均向***发放30000元年终奖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聘用协议的内容,并判令***公司向***支付2019年的年终奖30000元并无不当。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要求***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增加了***的义务,并非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双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