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329号
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同方环境(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环境(浙江)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同方环境(浙江)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同方环境(浙江)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