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昶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328号 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