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昶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130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76107833,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松文头路7号。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01165318,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开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金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被告***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其银行账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