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130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76107833,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松文头路7号。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01165318,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开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金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21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金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被告***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其银行账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阴市***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