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电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顺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通民初字第2号 原告: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高新开发区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川省乐山市**通桥区牛华镇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住所地:**川省乐山市**通桥区和邦工业园区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顺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和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5元,由原告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