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民初4884号
原告:***,又名***,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