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电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page{margin-right:3.18cm;margin-top:2.54cm;margin-bottom:2.54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宋体”,”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1pt;so-language:ar-SA}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判决书 (2019)陕01民终62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西变中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入职西变中特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签订合同时间为2012年1月4日,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从事制造工作,为热压岗位;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表明意向,合同到期后因西变中特公司的原因未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续展,续展期为事实劳动期间。2017年12月,西变中特公司提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以“西变中特公司的车间不符合相关安全条件、且未提供职业保护的前提下,强令冒险作业危及***的人身安全”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2018年6月,西变中特公司向***出具《关于中止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自2018年6月11日起中止双方现劳动关系。庭审中,***提供了照片,证明西变中特公司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强令其冒险作业。西变中特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有毒有害工种应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仲裁申请书、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中止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250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西变中特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书于2017年1月3日到期后,***仍在西变中特公司工作,西变中特公司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且西变中特公司曾向***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以西变中特公司强令其冒险作业予以拒签,但其对此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亦未得到有关部门的认证。故***请求西变中特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须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31962.56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宣判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西变中特公司工作,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热压工),公司未向劳动局备案,导致***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公司无故降低***收入,2017年收入月平均5226.59元,2018年收入月平均2718.14元。2017年元月劳动合同到期,未有人通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合同也不知合同何时到期。2018年元月,西变中特公司找***签订劳动合同,***因公司无故降低收入增加劳动强度、车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有毒有害未向劳动局备案为由,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6月11日***收到西变中特公司《关于中止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并告知从现在开始停发工资、养老、医保等一切福利待遇。综上,***诉请:1、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2、判决西变中特公司支付***7个月双倍工资差额31962.56元;3、西变中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492元;4、本案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西变中特公司承担。 西变中特公司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均未受到影响。况且,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多次通知***签订劳动合同被拒,未续签劳动合同并非公司的原因。公司无需向***支付二倍工资。仲裁裁决未支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裁决作出后,***未提起诉讼。一审庭审中,***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未对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提出异议和答辩。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应当驳回***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2018年6月7日,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得知***以公司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降低薪酬为由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公司从未有任何“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情形。***2017年12月之前标准工资为1970元,2017年12月之后标准工资为2430元,绩效工资根据公司效益和员工工作表现按月足额发放,从未有任何克扣。综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07年9月16日***入职西变中特公司。2018年3月,***提出仲裁请求:1、西变中特公司支付11个月经济补偿金57492.6元;2、西变中特公司补足2017年12月至今的工资差额3821.79元;3、西变中特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7个月(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双倍工资差额39099.67元。2018年10月18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250号裁决书,裁决:1、西变中特公司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7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1962.56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再查明,***仲裁申请中自述2017年12月拒绝与西变中特公司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双方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只得一边工作一边与公司协商。二审庭审中,***自述公司再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其拒绝,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共同的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等原则,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积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本案中,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西变中特公司已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并无逃避确认双方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西变中特公司与***虽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继续为西变中特公司提供劳动,西变中特公司继续给***安排工作、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仍然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可以视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原有条件延续劳动关系。2017年12月,西变中特公司向***表达出希望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以西变中特公司无故降低收入增加劳动强度、车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有毒有害未向劳动局备案为由,拒绝与西变中特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西变中特公司存在“无故降低收入增加劳动强度、车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有毒有害未向劳动局备案”等情形。***拒签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主张要求西变中特公司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其诉请违反诚信原则,依法应予驳回。西变中特公司并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意愿,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可归责于西变中特公司,一审法院对***要求西变中特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的问题。***仲裁申请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2017年12月至今的工资差额,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对此裁决结果未提出异议,且在庭审中表示认可裁决结果。现***上诉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工资差额的诉请,西变中特公司、***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均服从仲裁对该项的裁决结果,一审裁判存在遗漏,二审予以加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即“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7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31962.56元”; 二、驳回***要求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2017年12月至今的工资差额的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 石 审 判员*** 审 判员***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