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6216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劳动合同在被申请人处保管,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未收到续约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存在降低申请人工资标准、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工作车间不符合行业安全标准的情况,是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检举和控告后,被申请人才提出补签劳动合同,申请人予以拒绝,与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审判决未认定被申请人的过错,请求法院再审本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单位未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查,中特公司曾于2017年12月向申请人表明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申请人予以拒绝,从此事实看被申请人并无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二审法院未支持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降低工资标准、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工作车间不符合行业安全标准的情况,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二审判决未支持亦无不妥。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一审法院起诉时并未提及,应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二审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请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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