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民初1867号
申请人: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归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術鼎钢结构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2929室(东平镇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術鼎钢结构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術鼎钢结构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额度以68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90元,申请人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已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