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祁东县归阳工业园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州大道开发区西侧鲲鹏国际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91830184A。
法定代表人:**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22)湘1002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3739.55元(含执行费52655.42元,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5103739.55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