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6144号
原告:莱芜市塑料彩印厂,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区(口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坤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韩赵常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莱芜市塑料彩印厂与被告衡水坤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莱芜市塑料彩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莱芜市塑料彩印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