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60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128773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