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慧,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顺,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1287736D。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金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581民初5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二、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堆放于南桥码头堆场处的石粉自行运回,原告予以配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运回石粉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配合运回石粉。

202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581执527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吕军鹏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