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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河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豫07**民初58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魏庄镇付堤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0********。 被告:河南吉尼智能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樊相镇创业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9FN76J。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晨 书记员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