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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730执393号之三某某申请执行河南某某能起重机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执393号之三 被执行人河南***能起重机有限公司,男,1987年2月8日生,河南省封丘县人,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能起重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能起重机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9385.7元,现因为被执行人河南***能起重机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南***能起重机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4719.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莉 书 记 员 卯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