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2730执393号某某与河南某某能起重机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0执393号
***、河南***能起重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河南***能起重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30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89048.12元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能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主动将差欠的289048.12元打入我院账户,2020年4月22日我院将该笔款项发放给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30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