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608号
原告:济南龙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济青路北官道店村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能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原告济南龙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能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龙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龙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龙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济南龙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