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民特26号
申请人: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南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申请人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称:依法撤销株洲市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渌劳人仲案字(2020)第050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渌劳人仲案字(2020)第050号裁决书中的关系判定错误。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劳动关系,是不符合事实的。我公司对临时员工,采取了一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才能达到防疫物资口罩的强制性标准,并不能以此管理办法,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2、渌劳人仲案字(2020)第050号裁决书中的适用法条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裁决书中以《湖南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作为劳动合同的判定依据是错误的。3、渌劳人仲案字(2020)第050号裁决书中临时用工协议,证明双方属于劳务用工关系,若对此有问题,可以申请笔记鉴定。4、渌劳人仲案字(2020)第050号裁决书中的查明事实错误。我公司防疫物资生产线的增加,是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与人民的需求,随着疫情的好转,防疫物资生产线在5月份就已停工停产,没有这个岗位的设置,不存在告知被申请人回家待岗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认为,该裁决符合应予撤销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渌劳人仲案字(2020)第050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7日,株洲市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渌劳人仲案字(2020)第050号裁决: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40元;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40元;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40元;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40元;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40元;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4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的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称与被申请人***、***、***、***、***、***是临时劳务关系,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用工合同,其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株洲市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依法仲裁裁决由申请人按月基本工资1540元支付给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株洲市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渌劳人仲案字(2020)第050号裁决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申请人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