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润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21民初1423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南洲产业园B2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常州润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建东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瑞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润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湘0221民初14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润福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1月11日,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润福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资金378000元。2020年12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2民辖终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2021年3月22日,申请人禾瑞公司以本案已移送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且该院已作出保全为由,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禾瑞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润福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润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410元,由申请人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