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润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12民初2076号之一 原告: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禄口区南洲新区南洲产业园B2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4QBHAQ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润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建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640570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润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3日通知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下午14时至本院前黄第二法庭开庭,原告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禾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8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410元,合计589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