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652号
原告:河北洲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96号锦地商务大厦02单元08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青,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西街村。
负责人:胡汝奎,村书记。
原告河北洲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洲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洲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洲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8元,由原告河北洲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