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2216号
原告:河北洲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石家庄市桥**新华路**锦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青,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西街村
负责人:胡汝奎,职务:村书记。
河北洲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洲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洲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8元,因双方要求自行和解申请撤诉,全部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杨家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桂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