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永盛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市永盛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2052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永盛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镇江市永盛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