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

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1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18号530大厦D栋405-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滨湖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了(2021)锡滨法调第316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依该协议书: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100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支付50000元;如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可就未支付部分加违约金2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作出了(2021)苏0211民特20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2021)锡滨法调第316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于2022年4月25日被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有东风日产牌汽车(车牌号:苏BR××**),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于2022年8月4日轮候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生效之日起二年; 4、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5、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去向。 四、2022年6月2日,因被执行人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本院未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任何款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执行追记、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11民特20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范 俊 书 记 员  邵璟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