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

2829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829号
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内(七里桥畜牧兽医站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栾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标,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法定代表人:顾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软集团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泰州市恒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传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童笑悦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