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河南民生蚕茧丝绸有限公司清河头分公司与内蒙古天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濮阳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5217号 原告:河南民生蚕茧丝绸有限公司清河头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大韩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5KDWT4K。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天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A2栋119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MWY84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林业局,住所地:濮阳县南环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8005653481Q。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民生蚕茧丝绸有限公司清河头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濮阳县林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民生蚕茧丝绸有限公司清河头分公司于2019年7月8日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民生蚕茧丝绸有限公司清河头分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天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濮阳县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民生蚕茧丝绸有限公司清河头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民生蚕茧丝绸有限公司清河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天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濮阳县林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民生蚕茧丝绸有限公司清河头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