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548号
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29000XW。
法定代表人: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新锦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佘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2630913T。
法定代表人:赵秀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丁鸣时,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玖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新锦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丁鸣时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西玖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新锦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丁鸣时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170元,由西玖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葛桑桑
书 记 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