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108号
原告: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29000XW。
法定代表人: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晔,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新锦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佘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2630913T。
法定代表人:赵秀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丁鸣时,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玖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锦源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丁鸣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西玖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玖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玖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53元,由西玖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