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至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108号
申请人:宜兴市至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98248419T。
法定代表人:曹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芸娇,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29000XW。
法定代表人:蒋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至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玖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至诚公司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玖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至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9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钱重辰
书 记 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