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663号
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29000XW。
法定代表人: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向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5099184A。
法定代表人:孙加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玖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玖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宏宇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申请人西玖公司提供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西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2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时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