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民终5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天煜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4WYEQL46,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汶水村(博森光能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飞,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29000XW,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26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飞,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天煜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玖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西玖公司赔偿其损失2559543.48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西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西玖公司供应的多晶裸片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生产的多晶硅锭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2559543.48元。西玖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平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多晶裸片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予以了确认,故其有权拒付案涉货款,且西玖公司应赔偿其损失;2.郑某代表西玖公司与其进行案涉合同谈判、货物清洗、运送、催款等工作,郑某关于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言,应予采信。
西玖公司辩称,造成案涉多晶硅锭质量不合格的因素多样,无法确定系其供应的多晶裸片质量问题导致。且天煜公司已将其供应的多晶裸片耗尽,导致无法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其法定代表人蒋平并未认可案涉多晶硅片存在质量问题。故天煜公司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案涉货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辩称,同意天煜公司意见。
西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煜公司立即支付35万元货款及违约金(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天煜公司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天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西玖公司赔偿其损失2559543.48元;2、西玖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西玖公司与天煜公司存在免洗多晶裸片买卖关系。2017年11月8日,西玖公司向天煜公司交付总价值35万元免洗多晶裸片。次日,双方补签了《销售合同》,合同载明:“付款方式:承兑汇票或电汇,天煜公司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货款叁拾伍万元整给西玖公司。……验收方法及异议:西玖公司货到天煜公司处验收合格,不予追究。如有质量问题,西玖公司应给予调换或退货,重量在10公斤以内,西玖公司不予补偿,超过10公斤,西玖公司需补齐合同所签的重量给天煜公司硅料。……违约责任:天煜公司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西玖公司违约金……”。天煜公司系***独资有限公司。
一审中,天煜公司为证明案涉多晶裸片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其造成损失,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24个质量不合格多晶硅锭图片、24个多晶硅锭表格、剩余免洗多晶裸片检测情况和图片、天煜公司生产事故报告单。证据2.关于西玖公司供货裸片因质量问题给广东天煜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求派员处理赔偿事宜的函、顺丰快递单、查询情况、郑某等微信聊天记录。证据3.证人郑某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载明:“……2018年1月2号天煜公司电话告知我西玖公司的多晶裸片出现质量问题让我过来确认并处理,看到了摆放在那里的24个报废锭,也看到了500多公斤检测有问题未用的多晶裸片确实是西玖送的货。我随即打电话通知西玖老板蒋平让他过来处理,蒋平不肯过来……2018年7月12号,天煜公司***、***连同我三人到宜兴就赔偿事宜与蒋平达成共识,并由蒋平起草了《三方协议》,……大家在发票上有一点分歧,所以一直拖着未签合同……”,郑某庭审陈述与书面情况说明一致,另称:“蒋平叫我注册了一个公司名称叫上饶市晶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鼎公司),我任法定代表人……因为蒋总(西玖公司)的货有问题,导致我有60万元收不回来。天煜公司跟我还有60万元货款没有结算,要把西玖公司问题处理结束了才能给我……没有一直在现场……纸箱和包装是上饶发过去的,质量问题是真实的……生产多晶硅锭需要其他原材料……确定是上饶发过去的货……检测了是质量问题……我把五百多个货抽了10包拿了仪器测,一片片测,确实有低阻问题,一百片有五六片低阻……有投炉试验,投了两炉没问题,就是没问题才提供的。”证据4.郑某与蒋平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2018年1月9日,郑某将关于西玖公司供货裸片因质量问题给天煜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求派员处理赔偿事宜的函,通过微信传给蒋平,蒋平回复:“这是对方单方方面的行为,我们不予理睬”。
西玖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系天煜公司单方制作,其不予认可。证据2的函件在后期收到,其于2017年11月8日将货物送至天煜公司并经验收,该验收系对数量、质量外观的验收,验收后不会存在函件所说的不锈钢螺帽、电线头等异物的情况;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庭审过程中天煜公司多次要求履行《三方协议》,若确因其货物导致巨额损失,天煜公司要求按25万元结算明显不符合常理。对证据3,郑某系收货单中的送货人,并未得到其授权,无权代表其与天煜公司确定相关义务。鉴于郑某在《三方协议》中要求免除与其法定代表人蒋平之间30万元借款,且郑某陈述因天煜公司尚有50万元货款未支付给晶鼎公司,故郑某与天煜公司存在利害关系,郑某的证言不应采信。另,郑某对于投炉试验予以认可,说明天煜公司签收货物后已经验收并投炉,其余产品均在生产过程中已经用尽,而在多晶硅锭生产过程中也需要其他材料,并不能确认系由其多晶裸片造成的损失。证据4,并未载明其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中,天煜公司提供《三方协议》一份,载明:经天煜公司、西玖公司、晶鼎公司友好协商,就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硅料采购和免洗多晶裸片的供货过程产生的纠纷,达成如下协议:天煜公司分别向西玖公司、晶鼎公司支付25万元、10万元,上述价格均为不开票价;西玖公司郑某与蒋平之间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交给郑某,至此借款事宜取消……本协议执行完毕后,三方一切纠纷解除……本合同一式三份,天煜公司、西玖公司、晶鼎公司各执一份,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天煜公司及晶鼎公司均已盖章,西玖公司未盖章。天煜公司称,该协议系2018年9月20日由蒋平起草,三方在微信中达成,各方应按该协议履行以了结案涉争议。西玖公司质证认为,其在协议中认可25万元前提是考虑到天煜公司及郑某偿债能力有限所作出让步,涉案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所陈述的相关调解意见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审中,双方对于天煜公司结欠西玖公司货款35万元无异议。天煜公司明确其损失的构成为:24个多晶硅锭总重量为19688.796公斤,每公斤生产及材料成本为130元,合计为2559543.48元。天煜公司确认案涉剩余免洗多晶裸片及24个多晶硅锭均已处理。经一审法院释明,天煜公司及***也未能提供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之外的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送货单、照片、生产事故报告单、索赔函、配料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三方协议》、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西玖公司供应的免洗多晶裸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天煜公司损失2559543.48元;《三方协议》是否成立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西玖公司与天煜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争议焦点1,一审法院认为,天煜公司主张西玖公司供应的免洗多晶裸片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其损失,依据不足。理由如下:1.案涉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限为“西玖公司货到天煜公司处验收合格,不予追究。如有质量问题,西玖公司应给予调换或退货,重量在10公斤以内,西玖公司不予补偿,超过10公斤,西玖公司需补齐合同所签的重量给天煜公司硅料”。故天煜公司在投炉生产前应认真履行检验、检测义务。天煜公司检验时,如发现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和规范,西玖公司应予调换或退货。天煜公司辩称案涉多晶裸片已经生产成多晶硅锭后发现存在“不锈钢螺帽、电线头等异物、电阻低阻”等问题,西玖公司不予认可,天煜公司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2.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郑某虽系收货单中的送货人,但未有西玖公司明确授权。其同时系晶鼎公司法定代表人,结合郑某陈述,其与蒋平有30万元的借款关系,晶鼎公司与天煜公司另有买卖关系,且天煜公司尚有50万元货款未支付给晶鼎公司等,可以认定郑某与天煜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无权代表西玖公司与天煜公司确定相关义务。且从郑某与蒋平等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中,不能体现蒋平对质量问题予以认可,故该证人证言属于孤证,不予采信。3.天煜公司称剩余免洗多晶裸片及24个多晶硅锭均已处理,亦未能提供多晶硅锭产生问题与西玖公司提供的免洗多晶裸片存在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因不具备鉴定条件,导致鉴定不能,天煜公司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争议焦点2,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聊天记录虽能反映三方协商经过,但《三方协议》明确约定“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因西玖公司未在协议上盖章确认,该协议对西玖公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天煜公司、***要求西玖公司按协议履行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天煜公司逾期未支付的货款,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西玖公司诉请天煜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予以支持。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倒置,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经法院释明,***作为天煜公司唯一股东,逾期未提供任何证据,其应对天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天煜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院判决:一、天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西玖公司货款35万元及违约金(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对天煜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天煜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206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9876元,由天煜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38.17元,由天煜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天煜公司一审提交的35份配料单中,物料种类栏均载明有原生多晶、底皮、边皮、光头、提纯锭、碎片六种物料。
二审中,天煜公司称,其是在多晶硅锭成品生产完成之后发现存在电阻异常质量问题,后通过倒查方法,发现系西玖公司供应的多晶裸片含有低阻材料及重金属所致,根据其提供的配料单可知,造成最大质量风险的就是西玖公司供应的多晶裸片(即配料单载明的碎片)。西玖公司称,生产多晶硅锭的原材料除了其供应的多晶裸片外还有其他原材料,系多种原材料融合在一起后才得以形成硅锭。
以上事实,由配料单、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西玖公司供应的多晶裸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造成天煜公司损失;案涉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西玖公司供应的多晶裸片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天煜公司造成了损失,案涉付款条件已成就。理由为:1.天煜公司为证明多晶裸片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了事故报告单、索赔函、照片打印件,但上述证据均系天煜公司单方制作,西玖公司不予认可。蒋平与郑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从内容上无法反映蒋平认可案涉多晶裸片存在质量问题。蒋平起草的《三方协议》未对案涉多晶裸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否给天煜公司造成损失作出表述,且协议载明“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而西玖公司亦未在协议上盖章,对西玖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多晶裸片存在质量问题。2.郑某仅系案涉货物的送货人,未经西玖公司明确授权,无权直接代表西玖公司。郑某曾任法定代表人的晶鼎公司也与天煜公司存在合同关系,郑某自认与天煜公司之间尚有60万货款未结清,天煜公司要等西玖公司的问题处理了才向其付款,故郑某与天煜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关于案涉多晶裸片存在质量问题的证言,不应单独作为本案定案依据。3.案涉《销售合同》约定,西玖公司货到天煜公司处验收合格,不予追究,如有质量问题,西玖公司应给予调换或退货。故天煜公司收货后至生产多晶硅锭前应积极履行检测、验收义务,如确存在事故报告单及索赔函中载明的“不锈钢螺帽、电线头、玻璃等异物”等问题,天煜公司按约应及时要求西玖公司调换或退货,在验收合格之前不应投入生产。而在案涉质量问题尚未解决前,天煜公司又将案涉多晶裸片及多晶硅锭成品处理完毕,鉴于生产多晶硅锭除了案涉多晶裸片外还需使用其他原材料,故对于案涉多晶裸片、多晶硅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多晶硅锭质量问题是否由多晶裸片质量问题导致,目前无法通过鉴定方式作出认定,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天煜公司承担。4.天煜公司一审中认可结欠西玖公司货款35万元,如前论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多晶裸片存在质量问题,在天煜公司已将上述货物消耗完毕的情况下,天煜公司应向西玖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天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76.34元,由天煜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利娜
审 判 员 费益君
审 判 员 王俊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久荣
书 记 员 戴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