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259号
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29000XW。
法定代表人: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609659C。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
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梦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