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379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029000XW。
法定代表人: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天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汶水村(博森光能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4WYEQL46。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玖公司)与广东天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广东天煜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西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款项35万元及利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天煜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西玖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天煜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天煜公司、***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煜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天煜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同时查明***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K×××××精灵牌汽车,但目前上述汽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委托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天煜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天煜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同时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委托高邮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反馈,***名下无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西玖公司代理人陈羽,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金哲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