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6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南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167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臣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25403019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4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富阳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79166.7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856.5元、执行费211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浙0111破9号民事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本案应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浙江万基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