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西南电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6109号
原告:四川省绵竹西南电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孝德镇大乘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绍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薛晨光。
原告四川省绵竹西南电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绵竹西南电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绵竹西南电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绵竹西南电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6.00元,由四川省绵竹西南电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筠韬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