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大新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新县桃城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新县第二建筑公司依据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大新县桃城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4520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4520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5000元,共计160208元,限于2012年1月30日前给付135716元,尚欠24492元限至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2)案件受理费3204元,申请执行费2126元,共计53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