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91财保48号
申请人山东超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马场湖小山前村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湖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凤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超森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超森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