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91民初331号
原告:山东超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马场湖小山前村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6X3C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凤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PR9E16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超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兰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超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超森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超森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