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

夏津县人民医院与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7民初2272号 原告:夏津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夏津县南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住所地德州市德兴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夏津县人民医院与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夏津县人民医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津县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夏津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